kaiyun官方-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利世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5-08-29

  kaiyun投诉人杭州利世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关押点教学楼舞台灯光、音箱、机械、显示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QS-B20251503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利世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的关键数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存在数据不实情形,中标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事实依据:详见附件1:制造商盖章证明文件。法律依据:1.财政部专门发过《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强调对提供虚假材料“零容忍”。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要求供应商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虚假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是判定企业规模的核心指标,数据造假直接导致中小企业资格无效。投诉事项2: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缺少依据,程序违法。事实依据:针对质疑事项1提出的质疑作出了答复。我方作为质疑投标供应商,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与实际不符,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未进行必要调查,在明知我方提供制造商书面证明与中标人《书面说明》数据存在数据不实情形的情况下,仅依据中标人单方说明及‘数据不一致,但类型一致’的牵强理由即驳回质疑并决定继续采购,严重违反程序公正原则和法定审查义务。”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明确供应商提交的料必须真实准确,仅凭口头确认无法满足上述法条要求的‘真实、准确’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要求的‘具备法律效力证明’和‘可追溯、可核验’的法定要求”,中标人仅凭制造商工作人员口头确认即填写声明函数据,显然无法满足该法定要求。政府采购是要式法律行为,中标单位在投标资格文件中仅凭制造商工作人员确认后而得到的数据就体现在在资格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果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可以草率的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数据来谋求中标,且不用对此负责,显然有违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本项目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那么中标单位应当对投标文件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未依法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剥夺投诉人知情权,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事实依据:我方于2025年7月1日提交书面质疑(详见附件2:《质疑函》)。代理机构于2025年7月9日作出《质疑答复函》(详见附件3),但未提供以下关键文件如下3点,随后我方向代理机构发送函件(详见附件4:《关于申请公开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关押点教学楼舞台灯光、音箱、机械kaiyun官方、显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QS-B202515032)质疑答复相关证明文件的函》)。申请公开中标单位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遭到拒绝,导致导致我方无法有效申辩。代理机构未提供以下关键文件:1.中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全文及相关证明附件;2.贵单位及机构核查中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附件数据线.数据比对分析报告(证明“数据不一致,类型一致”的具体事实依据及凭证材料)。代理机构在和质疑供应商之后的电话沟通的说辞自相矛盾(见附件5):一边说无权验证中标人材料的真实性,一边又依据这些未经验证的材料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结论。这涉嫌违反了94号令第十五条要求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罚。”无论“数据错误”还是“属性错误”,只要声明函不实即构成虚假投标,无澄清空间。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目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的法定义务:1.必须载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中需明确说明对质疑事项的调查过程、证据来源及结论依据(如数据比对结果、复核记录等)。2.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核心证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质疑答复相关问题的函》明确:“证据本身不属于商业秘密,代理机构应提供脱敏版本”。3.《政府采购法》第3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确保供应商平等获取信息。4.《政府采购法》第42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及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申请的答复义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相关文件作为答复的直接依据,属于政府采购活动信息,涉及供应商合法权益,应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5.《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及时公开采购项目信息,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超越法定权限,自行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且错误限制质疑次数、拒不承担举证责任,程序严重违法。(包含无权决定继续采购、限制次数、转移举证责任)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在通话中自认“无权验证材料线),却依据未验证的材料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结论,属于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答复需有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声称依据‘国库司相关解释’区分‘数据错误可澄清’与‘属性错误不得澄清’,但未能提供该解释的官方文件依据,且此观点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关于声明函内容不实即属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相冲突。”同时代理机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回复的结论是:“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直接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流程(应由采购人判断是否影响结果并决定后续步骤),该行为已超越法定权限,构成程序违法。质疑供应商在和代理机构电话沟通时强调质疑供应商向代理机构申请公开中标单位的《书面说明》全文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属于正常要求,代理机构辩称这个要求是“不正常”的,质疑供应商再次强调这个属于代理公司剥夺了质疑供应商的法定知情权,此时代理公司辩称:“质疑和投诉的2个工作,说:质疑要一次性质疑,且只能一次性质疑,明白吗,不能2次让我再补充的这个东西懂吗。”质疑供应商和代理机构争辩,代理机构提供的质疑回复函没有写完整,我有合理怀疑中标单位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怀疑代理机构是否真的收到了中标供应商的《书面说明》。代理机构争辩称:“你有证据证明我的回复函的真实性吗,反正就是你对我们质疑回复不满意,你可以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代理机构错误限制质疑次数(程序违法)。代理机构声称“质疑只能一次性质疑,不得二次补充”。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可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提交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质疑次数为由拒绝。”代理机构拒不举证并转移责任(程序违法)。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中标单位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怀疑代理机构是否真的收到了中标供应商的《书面说明》。”代理机构却要求质疑供应商“证明质疑回复函的真实性”,并称“不满意可投诉”。这个也涉嫌违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投诉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代理机构,而非我们质疑供应商。投诉事项5: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对于中标人及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进行审查时,发现2份投标资格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的关键数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存在数据矛盾,未依法要求澄清,评标程序存在瑕疵,导致不实声明函通过审查,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涉嫌评标程序违法,并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合法性。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资格审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但评标委员会依据第五十条进行符合性审查时,若发现数据矛盾(如两家供应商声明函中同一制造商数据冲突),应启动澄清程序(第五十一条)或提请采购人处理。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0〕69号)第三条:“发现材料存在明显矛盾的,应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必要时开展调查。也可以向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拥有法定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可以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核实信息,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确认中标无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评审委员会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材料矛盾时,应书面要求投标人澄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一条),若澄清后仍不能排除虚假嫌疑,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移交线索,若评审人员未履行举报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失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通知第三条,评审人员在发现材料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时,具有法定义务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监督机关,有权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共资金使用安全。投诉请求:1.撤销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2.认定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责令代理机构公开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说明》全文及相关证明文件。4.认定代理机构程序违法并作出相应处理。5.责令重新开展采购程序。投诉人杭州利世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关于申请公开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关押点教学楼舞台灯光、音箱、机械、显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QS-B202515032)质疑答复相关证明文件的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省乔司监狱和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2的说明:1.2025年7月1日,我司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同日将相关质疑事项,向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杭州亦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中标候选人)进行了通报。中标候选人于2025年7月8日向我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根据中标候选人《情况说明》中明确“我司提供的“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已经过厂家确认,且相关数据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数据一致,具有法律效力,我司填报的厂家数据来源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填报。”2.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附件一“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5人,营业收入为8000.9687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231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投诉人提供的数据与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数据均属于小型企业。不影响按照上述标准认定为中小企业的事实。针对投诉事项3的说明:我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投诉人进行了回复详见《质疑答复函》(详见附件2);不存在未依法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剥夺投诉人知情权。针对投诉事项4的说明:因认定质疑不成立,故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不存在超越法定权限,自行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况。针对投诉事项5的说明:投诉人所述内容为未依法进行质疑过的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杭州利世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显示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报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落款为杭州亦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相关供应商杭州亦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关于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证明如下:1.我司在开标前询问金三湖相关业务人员微信聊天截图:(图略)2.我司核查金三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图略)我司提供的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已经过厂家确认,且相关数据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数据一致,具有法律效力,我司填报的厂家数据来源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填报。另外,即使根据投诉人杭州利世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所谓的“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也能认定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存在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属于非小型企业的情况出现企业类型填写错误的问题。我司另提供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4日被评为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名单文件,核实了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要求。(详见附件一)另外,我司对投诉人杭州利世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制造商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据文件存疑,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处存在PS痕迹,恳请贵厅调查核实该材料来源是否合法。针对投诉事项2至5回复:关于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阶段,要求我司提供相关质疑证明文件,我司按照规定,合法合规提交质疑说明文件,代理机构及我司在质疑举证阶段均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QS-B202515032),2025年6月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1460000元,6月27日9:30开标,共有杭州亦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6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亦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的关键数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造假。事实依据1:详见附件1:中标单位报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数据造假截图。事实依据2:详见附件2:制造商盖章证明文件。法律依据:1.2021年财政部专门发过《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强调对提供虚假材料“零容忍”。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要求供应商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虚假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是判定企业规模的核心指标,数据造假直接导致中小企业资格无效。质疑请求:1.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做出无效中标处理;2.对本项目中标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3.请求根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得分汇总表》得分情况,给予得分第二名的供应商作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1)经核实,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关押点教学楼舞台灯光一音箱、机械、显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QS-B202515032)中标人为“杭州亦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其所投“11电源线扬声器线音箱线电缆线网线”,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商)。(2)经复核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关数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与质疑供应商提供数据不一致,但类型一致;2025年7月8日,中标人向我单位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中标人在其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明确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的数据为与制造商工作人员确认后而得到的数据。综上,贵单位所称“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关数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造假”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质疑函、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情况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与质疑事项相关的意见要求回复: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2/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标的:LED300W成像灯、LED染色灯、LED平板灯、光束灯、中央控制台、信号放大器、电源直通柜、网络扩展器、灯钩、保险绳、电源线、信号线、线阵扬声器、线阵次低音扬声器、超低音扬声器、辅助扬声器、返听扬声器、功率放大器、音箱、无线手持话筒套装、无线头戴话筒套装、天放系统、天线接收分配器、数字调音台、音频处理器、电源管理器、摄像机、实时播放系统、专业机柜、舞台地插、扬声器线道面光)、电动吊杆杆体(5道顶光、1道面光)、匀速对开拉幕系统(底幕)、吊点滑轮、导向滑轮组、航空钢丝绳、收线框、电源线、控制线、吊杆吊点抱箍、钢丝绳防锈套、号码牌、舞台钢结构栅顶、电动面光吊杆、舞台机械控制台、配件、底幕、音箱、功率放大器、前级信号放大器、电源管理器、无线话筒、移动机柜、音箱线、管材、全彩LED显示屏、电源、拼接处理器、钢结构框架制作、大屏、PLC配电箱、电缆线、网线、备品,属于工业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招标文件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注: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六、杭州亦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11.(标的名称)电源线,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2.(标的名称)信号线,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0.(标的名称)舞台地插,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1.(标的名称)扬声器线材,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2.(标的名称)音频信号交换线,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40.(标的名称)电源线,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41.(标的名称)控制线,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55.(标的名称)移动机柜,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56.(标的名称)音箱线,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67.(标的名称)电缆线,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68.(标的名称)网线,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报告社保信息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均为47人。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送了《关于协助开展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关于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显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经核查,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GTPM280)所属行业为“工业”,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截至2025年7月,该企业社保缴费人数为48人;经和企业核实,营业收入为2745.8万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故认定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类别为“小型企业”。

  九、杭州亦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事项一说明:关于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证明如下:1.我司询问金三湖相关业务人员微信聊天截图:(略)。2.我司自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报告截图,略)。我司提供的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已经过厂家确认,且相关数据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数据一致,具有法律效力,我司填报的厂家数据来源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填报。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显示:“(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一、关于投诉事项1、2、3、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杭州亦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电源线”等采购标的的制造商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属于“(工业)行业”小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亦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声明函中填写的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来源作了解释说明“我司自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报告截图,略)。我司提供的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已经过厂家确认,且相关数据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数据一致”,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经本机关发函,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杭州亦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不影响本项目资格审查环节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也不影响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为工业行业小型企业。另,“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为工业行业小型企业”,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中标供应商均未提出异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宁波金三湖科技有限公司的关键数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存在数据不实情形,中标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本机关不予支持,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无不当。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包括证据材料;第十七条规定,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属于提起投诉的法定理由,而非具体有效的投诉事项。据此,投诉事项1、2、3、4,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投诉人主张“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对于中标人及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进行审查时……并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合法性”,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杭州利世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浙江省乔司监狱第六关押点教学楼舞台灯光、音箱、机械、显示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QS-B20251503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